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商标法严禁使用的标志
1. 国家标志、机关标志
包括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
2. 国际组织标志
包括联合国旗、联合国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
3. 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
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是国际公认的人道主义标志,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4. 虚假或具有欺骗性的标志
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志,例如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冒充名牌的标志、夸大产品功效的标志。
5. 有害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暴力色情、损害民族尊严的标志。
6. 与商品、服务的性能、用途无关的标志
无法体现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标志,例如仅由数字、字母或线条构成的标志。
7. 容易仿冒的其他人的商标标志
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的标志,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例如: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商标,属于国家标志,不得使用。 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商标,属于国际组织标志,不得使用。 使用"红十字会"作为商标,属于人道主义标志,不得使用。 使用"神药"作为商标,属于夸大产品功效,具有欺骗性,不得使用。 使用"XX神棍"作为商标,属于有害道德风尚,不得使用。 使用"ABCD"作为商标,属于与商品无关,不得使用。 使用"耐克Adidas"作为商标,属于容易仿冒,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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