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人民法院的院长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人民法院的院长担任。”
职责
领导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制定和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干部的考核和任免 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由当地人民法院指定,其人选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当地人民法院从本院法官、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和企业推荐的人员中指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意义
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具有以下意义:
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有利于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协同配合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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