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费用由监察机关审计吗
一,公务接待费用由自己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把关,当然违反了就由监察机关或审计把关; 二,公务接待费用只要严格执行颁布的“八不准”,即: 1,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学校公务接待审计通知 学校公务接待审计通知怎么写
学校公务接待审计通知 学校公务接待审计通知怎么写
学校公务接待审计通知 学校公务接待审计通知怎么写
2,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和拜年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3,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4,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5,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上、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团体等单位中或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向学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财物。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根据学校实际,就公务接待工作学校特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一、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兄弟学校和教师、友好协作单位,以及学校特邀专家、学者等。
二、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必须以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以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
2、接待工作由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校内各部门须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1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主要来我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我校主要或相关主管校接见或陪同。
2上级部门、兄弟学校副职来我校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我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并协调安排相关主管校接见。
3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下属部门负责人到我校调研、交流,由我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4需要学校参与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部门应提前与学校政办公室联络,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学校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校批示,并及时将安排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5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有关接待部门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媒体做好宣传。
三、接待标准:
1、餐饮
1餐饮标准:例行公事的一般,招待标准为10-15元/人含酒水;一般性业务往来,每餐招待标准为25元-35元/人含酒水;贵宾或省、市重点专案专家每餐招待标准为40元/人不含酒水。早餐一般每人3—5元,一般按下限执行。工作日中餐不用酒,一般情况下晚餐也不安排用酒,特殊情况需用酒由审批,政办公室安排按标准用酒,每餐不超过2瓶。
2来客一般均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特殊情况时可安排在校外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学校食堂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标准优惠,搞好优质服务。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据需要,每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次,餐饮费用不超过下限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门可安排1—2名人员陪餐。学校名义的宴请,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4陪餐人员餐饮标准与届时接待的客人标准等同。在客人就餐时,确因工作、服务需要不得离开工作的人员,可安排临时工作餐。其标准为校内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用烟
一般情况下来客招待不用烟,学校重大活动需用烟由批准,学校政办公室负责定标准招待。
3、住宿
1学校一般不负担来客的住宿费。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主动帮助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学校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的客人,统一由政办公室安排。
4、交通
1来校客人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一般不负担来校客人的观光旅游费用。
5、娱乐活动
不为来校客人举行专场舞会,不准用公款包租歌厅、舞厅和从事卡拉OK高消费等休闲娱乐活动。
6、礼品赠送
原则上不向客人赠送礼品。对特殊客人需要赠送者,由审定赠送物件及标准,安排政办公室或后勤服务科落实。一般赠送宣传学校的纪念品,或适量的土特产。
四、接待审批:
1、为有效控制经费费开支,贯彻公开、节俭的原则,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接待部门事先要认真填写“客餐审批单”,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校目的、任务和时间、接待费数额填写清楚。专题业务会议或大型活动要事先定好接待请示。
2、凡以学校名义接待客人由政办公室负责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批准。
3、以部门名义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客餐审批单”,经分管签署意见,呈报批准转政办公室安排落实。承办专题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接待和特殊原因需超标安排者,需呈报批准。
4、政办公室为我校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凡申请使用学校经费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应由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地点就餐、住宿。具体接待工作仍由该接待部门负责。
5、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及各部门之间,不得借任何名义用公款进行互相宴请。
五、经费结算:
1、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由接待部门持就餐收据和“客餐审批单”到总务科结算报销。对未有“客餐审批单”以及审批外部分不予报销。
2、就餐收据的审签手续同于“客餐审批单”的审批手续。
六、其他:
1、各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循接待原则,认真做好上级等客人来校接待服务工作。
2、学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原则上每期向报告一次。对巧立名目、擅自利用公款吃喝的部门及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和经济处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干部要自觉带头。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的直接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 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
(十一) 学校主管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 学校主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监察或门处理的建议;
(八) 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 检查经学校主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报学校主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审批,学校主管要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学校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书面提出,学校主管要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主管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纪政纪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或、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 弄虚作、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纪、政纪: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的;
(三) ,给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主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