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省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了《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四川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合法权益
一、强化监督主体的职责
《条例》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监督主体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等;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将行政执法权规范化,实现责任到人到岗;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理;检察机关负责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条例》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执法行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置,并经法定程序授权后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并接受执法规范培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实施行政执法。同时,还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回避和救济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条例》拓宽了行政执法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举报、投诉、建言献策等方式,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四、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处罚力度。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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